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地税发[2003]222号 2003-12-25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1款、第三条第2款、第五条、第八条第1款、第八条第3款、第十条第款、第十二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效。 3.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第二条废止。 4.依据大地税函[2009]2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2月25日起,第二条废止。 5.依据大地税函[2008]25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动迁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第十一条废止。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再实行预扣办法。 二、[条款废止]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征税款的残疾人所得,取消减免期限,减征幅度定为50%。
考虑到远洋作业的特殊性,凡在一个月中,远洋运输船员执行过跨国远洋运输任务的(不考虑具体天数),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准予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条款废止]远洋捕捞业比照上述情况执行。 四、[条款废止]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不含特扣项目)一律为4000元。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条款废止]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中直单位、辽宁省省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可按中直总机构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及发放形式执行,也可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规定执行;外市驻连机构可按员工户籍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也可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规定执行;其他企业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和《大连市住房委员会关于2001年住房货币分配改革职工购房补贴计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大房委发[2001]1号)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标准或未按有关规定形式支付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七、[条款废止]保险代理机构的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的征税办法,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31号)执行。
单位为其全体职工(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并且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 54号)有关规定的,不并入职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九、[条款废止]凡按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月预缴、全年平均计算的纳税人,2003年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为每月1200元。 十、[条款废止]投资者、业主、承包承租者费用(生计费),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从2003年7月1日起为每月1200元。投资者、业主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费用扣除;兴办的企业含有合伙企业性质的,应在汇算地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十一、[条款废止]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支付雇员律师(指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办理案件的交通费等费用的雇员律师)分成的30%部分,允许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
十三、[条款废止]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建帐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坏帐损失以及弥补亏损等,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允许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时税前扣除。 (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大地税发[2005]78号)
十五、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的减免税,并入减免税批准日的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十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十七、经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并且已征收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八、个体业主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实体的(定期定额实体除外),年度终了时,应汇总计算所有实体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合并缴税方法按独资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条款废止]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的,须报市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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